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落实国务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有关部署,筑牢烟台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烟台开发区新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2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开发区新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开发区新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与原厂配置不符,存在改装行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电动自行车安全关乎群众出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抓好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坚决防范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黄城徳益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黄城徳益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检验线索通报,根据线索内容对龙口市黄城徳益电动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是其私自把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盒进行了改装。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向当事人普及电动车经营相关规范,如要从合法来源进购电动车,建立购销台账,查验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否齐全以及产品是否取得3C认证;产品合格证信息要与车辆外观、蓄电池品牌型号类型保持一致,严禁非法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也非常重视电动车安全问题,表示今后一定规范经营。对于近年来电动车事故频繁发生,电动车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更需要得到重视。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电动车安全工作,牢筑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车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牟平区中晓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牟平区中晓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牟平区中晓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实际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参数不符,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防篡改项目、车速提示音项目、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整车质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经营者私自改装并进行销售的。当事人已将该电动自行车的购车款退还给投诉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所反应的问题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在大量证据、法律规定面前当事人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能积极地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通过此案,当事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承诺今后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经营,做到守法守规。


四、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5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源车行经营场所内有5辆座鞍长度明显存在异常的待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影响人身安全的隐患。经调查核实,上述产品的座鞍长度与合格证上注明的车辆图例严重不符,是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座鞍进行了改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快捷、环保的交通工具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但是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改装乱象时有发生,很多电动自行车变得越来越重、越来越快,电池续航越来越久、电压越来越高,造成了很多火灾、交通事故,引发各界广泛讨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联合多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认证、销售、充电等环节进行全链条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交易环境,不遗余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蕊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未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案

 

2024年5月2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蕊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蕊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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